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收取學生代收費用之收據上明列保險費項目,併學、 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 收之保險費,繳送承保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由承保機構掣發保險費收據, 交由各學校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