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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市庫之各項 收入,應使用收納款項收據。 前項收納款項收據之印製、保管及領用等規定由本府訂定,並通知審計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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