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經管本府現金、票據、證券、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以本府財政處(
以下簡稱財政處)為主管單位。
前項所稱其他財物,如係堆棧倉庫保管之財產,應以倉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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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款項應由各機關以專戶存入代理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經財政處同意後通知代理機關,憑以開戶存
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
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辦理支付,並以支
付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清戶。
專戶存管款項財政處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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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下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市款日報,附
具繳款書存根聯,送各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應由核對機關通知更
正。
二、代理機關按日彙收各代辦機關劃解市庫存款戶收入日報表,附具各代
辦機關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書等有關各聯分送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及財政處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具市庫存款戶收
入月報表分送主計處及財政處核對。
前項對帳如發現有不符或短列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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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於收到各機關及代理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繳之款,應隨
時通知該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解繳,逾期不解繳者,查明情節,依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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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所
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處,
經核對相符後在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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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市庫支票,直接
付與受款人。但下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或其指定人員或代領轉發之
金融機構: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公費、給養費、各項補助費及補償費之支出,付
與各該機關或其指定人員或金融機構代領轉發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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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下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凡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轉帳訖
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每月月終應將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列印,附具庫
款支付對帳通知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發生差
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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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處收到市庫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
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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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規定自行收納保管之款項其出納及保管事項,應編製報告表送本
府財政處查核,必要時本府得派員稽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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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關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於每月終將各機關保
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對清單,送各機關核對。並於每年
六月及十二月底填具寄存保管品餘額表,轉報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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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關經辦市庫業務,財政處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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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之契約及書表簿冊格式,由財政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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