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領取許可證後,應依施工計畫書圖施工。
如因緊急需要或因故未能於期限內開工或完工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
三日內,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申請提前開工或延期。
申請人終止施工或取消挖掘者,應自終止或取消之日起三日內檢具許可證
向管理機關提出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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