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時,欲申請調處時,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向本府申請調處: 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四、公告現值及市價概估及地上物補償物之概估。 五、申請合併之土地在都市計劃區內須附建築線指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