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張貼廣告以帆布方式設置於建築物之牆面,未遮蔽窗戶及其他逃生出口,
且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免經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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