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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