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註: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1090203692C號函告第
  12條規定,自110年1月1日無效)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