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 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關係或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 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委員會聲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