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
  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關係或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
  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委員會聲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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