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於活動舉辦前或進行中,對該活動場所、設施及其安全管理進行稽
查,主辦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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