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濟助金額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濟助:濟助人本人住院者,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
    十,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住院者,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
    。但濟助人本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
    元。
二、殘廢濟助:濟助人本人全殘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給付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濟助:濟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亡
    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千元
    。
四、退隊濟助:濟助人參加濟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加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退隊者,不予
    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台灣省及金
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
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濟助人撫養,經學校
或公立醫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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