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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檢查委託經營管理標的,並定期記錄考評,其經考評績效 優良者,報請首長獎勵,並公開表揚之;違反契約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管 理機關得終止經營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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