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經常檢查委託經營管理標的,並定期記錄考評,其經考評績效
優良者,報請首長獎勵,並公開表揚之;違反契約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管
理機關得終止經營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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