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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12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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