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但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主任委員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提出會
  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管理委員會議時,主任委員應自受請求之日
  起十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召集之委員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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