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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 及金額,不得以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 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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