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28444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第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訂縣(市)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列入本府各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本府各單位應依計畫實際經
      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鄉(鎮、市)
      公所。
  二、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時,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補助比
      率繳回縣庫。

  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
  及金額,不得以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
  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