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訂縣(市)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列入本府各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本府各單位應依計畫實際經 費需求或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鄉(鎮、市) 公所。 二、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時,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補助比 率繳回縣庫。
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 及金額,不得以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 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