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協議價購建物拆除後剩餘部分結構有安全之虞或無法繼續使用或 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原所有權人得以書面申請全部拆除,由機關 首長核定後,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計算補償費。但自動拆除獎勵金、 救濟金應俟建物全部拆除並取得拆除證明後再行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