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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會對地政士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十日內送本府依地政士法第四十 八條之規定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及提送懲戒之 機關、團體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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