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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參加互助機關,應按月將新參加、退隊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 月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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