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197164號令修正發布第 13條及第17條,並刪除第3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繳納互助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福利互助經費,由參加互助機關於每年元月月十日前收齊解繳互助
  會。

  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住院者,每日給付新臺幣二百
      元,每年給付總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半殘廢者,給付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
      千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給付。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臺灣及金
  馬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
  第一項及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滿二
  十歲在學、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
  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