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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文化法人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文化法人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文化法人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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