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 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56177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6條、第 7條、第22條及第28條條文 發布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
  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訂定本準則。
  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以下簡稱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申請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應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提出下列文件一式
  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存款證明、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
      證明文件。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
      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文化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應附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會議紀錄。

  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應以本府之
  名義發給設立許可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
  銷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
  申請:
  一、設立目的非關文化藝術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五、申請設立之程序、文件及所載內容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文化法人之業務,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得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
  為之。

  本準則施行前由本府教育處移轉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主管之文教法人,
  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
  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四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