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工廠,不發給營業損失。但有營業事實且
持有最近一期完繳營業稅據,並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搬離營業物品者,
得依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六點規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發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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