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70226834號令修正公布 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三條各款建物以外之其他建物,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者,得按本
自治條例所定建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四十二發給拆遷處理費。但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並規定應辦理市地重劃或區
段徵收之整體開發地區,於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修正施行後始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並於上開修正日前興建
完成之建物,得按本自治條例所定建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發給救濟金,
配合工程施工日前自動拆遷者,並得按該建物救濟金百分之三十發給拆遷
處理費。
第三條各款建物以外之其他建物符合第六條規定者,其人口遷移費依該條
規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發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