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興建之停車場,應開放為公眾停車使用。提供特定對象使用,不
  得超過全部停車位二分之一,並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前項停車收費費率不得超過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之三倍,並
  報請管理機關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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