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興建之停車場,應開放為公眾停車使用。提供特定對象使用,不 得超過全部停車位二分之一,並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前項停車收費費率不得超過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之三倍,並 報請管理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