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