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應將管理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計
  法與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相關法令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冊、
  表、卡之統一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每半年將其異動情形
  列表報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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