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管理之縣有財產,按公用、非公用兩類,依會計 法與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相關法令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冊、 表、卡之統一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每半年將其異動情形 列表報財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