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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縣特教資源中心現有之各項輔助器材得隨時應申請者需要出借。 核准申請之各項器材如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尚未購置者,則依採購程序辦 理之。 在教育經費無餘裕時,每位身心障礙學生在不同教育階段限申購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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