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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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
  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
  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
  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
  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