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如有損及民眾權益或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府提出糾正者,應由 受委託單位負責善後,並視其情事依法賠償: 一、社區大學經費收支有虧損或營利之虞者。 二、擅自從事計畫書以外之業務者。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及本府之查核、 評鑑、訪視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學生權益時。 五、違反契約事項情節重大者。 本府與受委託單位之契約,就受委託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之法律效果,應 於契約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