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如有損及民眾權益或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府提出糾正者,應由
  受委託單位負責善後,並視其情事依法賠償:
  一、社區大學經費收支有虧損或營利之虞者。
  二、擅自從事計畫書以外之業務者。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及本府之查核、
      評鑑、訪視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專業倫理,致侵害學生權益時。
  五、違反契約事項情節重大者。
  本府與受委託單位之契約,就受委託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之法律效果,應
  於契約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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