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做為辦公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使用期間為 一年以上者,每坪每月管理維護費以新臺幣五十元計算,電費依電表所 示實際度數由使用單位負擔,水費由本中心每月酌收新臺幣一百元。 符合前項之使用單位得向本府申請免費使用本中心場所,每日累計以二 小時為上限、每月累計以十六小時為上限。但於本中心委託經營期間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