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租借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做為辦公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使用期間為
  一年以上者,每坪每月管理維護費以新臺幣五十元計算,電費依電表所
  示實際度數由使用單位負擔,水費由本中心每月酌收新臺幣一百元。
  符合前項之使用單位得向本府申請免費使用本中心場所,每日累計以二
  小時為上限、每月累計以十六小時為上限。但於本中心委託經營期間不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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