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租借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所有條文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身心障礙福利,發揮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所使用功能,特定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場所,係指本中心視聽中心、會議室、圖書室、後中庭及其
  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本中心場所除提供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各種活動使用外,並提供身心障
  礙團體、其他機關(構)、立案之人民團體等使用。

  凡申請本中心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本中心提供),檢附機關
  (構)或人民團體立案文件影本,並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
  前一星期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費及冷
  氣費。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及機關(構)使用本中心場所,其費用減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良善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所之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星期例假日、國
  定假日休館。但經本府核准延長使用時間,或同意其於星期例假日、國
  定假日使用者,不在此限。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以每四小時為一單位,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超過一小時,另加收一單位使用費及冷氣費。
  使用本中心各項場所或設施設備有毀損時,應按時價賠償或修護。

  申請使用者繳交費用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本府收取使用費、冷氣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構)、團體)
  ,並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解繳入庫。

  本中心各場所依附表所訂收費標準計算。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做為辦公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使用期間為
  一年以上者,每坪每月管理維護費以新臺幣五十元計算,電費依電表所
  示實際度數由使用單位負擔,水費由本中心每月酌收新臺幣一百元。
  符合前項之使用單位得向本府申請免費使用本中心場所,每日累計以二
  小時為上限、每月累計以十六小時為上限。但於本中心委託經營期間不
  適用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