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不應以縣法規定之:
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事項。
二、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事項。
三、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事項。
四、機關相互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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