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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不應以縣法規定之: 一、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事項。 二、機關內部之作業程序事項。 三、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事項。 四、機關相互間之聯繫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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