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未經本府核准擅自開啟人孔或手孔。
二、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未經核准之物件。
三、租賃契約屆期未依限拆除纜線。
四、佈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
五、違反第六條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要求業者限期一個月改善,並依
租賃契約規定辦理。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本府得通知業者限期一個月改善,逾
期未改善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並得由保證金中扣
抵。
違反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終止租賃契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通
知限期拆遷纜線,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
,並得由未到期租金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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