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維護管理寬頻管道,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定通訊網路、有線電視、行動電話、路燈、
    號誌、監視系統、交通號誌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
    構造物。
二、寬頻管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指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他相
    關構造物者,得向本府申請將纜線設置於寬頻管道內。
三、子管:可容納業者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直徑為三十四毫米管道。
四、引上管:指埋設在寬頻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引出至用戶之管道。
五、公用管線單位:指使用道路埋設寬頻管道之事業機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維護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務處,寬頻管道維
護管理事項必要時得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業者得向本府申請將纜線設置於寬頻管道內。
已設置寬頻管道之路段,除經本府認定該寬頻管道可串聯相鄰寬頻管道並
足供佈設纜線者外,不受理挖掘道路或埋設寬頻管道申請。
業者亦不得於該路段重複挖掘埋設纜線。
前項所規定之路段內,不得附掛纜線於雨水下水道內、電桿、號誌桿及燈
桿上。已附掛者,應將纜線遷入寬頻管道。
前項應遷入寬頻管道之纜線,經本府限期遷移屆期未遷移者,本府得逕剪
線或拆除附掛之纜線。所支出之處理費用由違規業者負擔。
違規業者已租用該路段之寬頻管道者,並得由其未退還之未到期租金或履
約保證金中扣抵。
核准佈設期間,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佈設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要求
退還。

申請纜線佈設於寬頻管道,應與本府簽訂租用寬頻管道契約,並於簽約時
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使用寬頻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寬頻管道使用以寬頻管道中佈設之子管為單位,每個寬頻手孔內之纜
    線應標示業者名稱及電話或識別符號。
二、寬頻管道使用不得分租、轉租或讓與使用管道權利。
三、使用期間因公共工程需要,本府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使用業者配合纜線
    及其接續設施之拆遷作業。但有急迫情形,不能於一個月前通知者,
    得要求其立即配合拆遷。
四、纜線之附屬設備(如光電轉換器等)非經本府同意不得置入。
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拆遷者,本府得逕予拆除,所生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
或由履約保證金及未到期之租金中扣抵。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本府不能再提供佈設或使用業者不續用時,應扣除抵
償費用後,退還剩餘保證金及未到期之租金。

租金單價子管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六三元。租金訂定得視以整管或子管
使用方式、業者路段需求、管道維護費用與未來擴建營運成本等直接或間
接成本調整之。

履約保證金按一月租金總額計算收取,於簽訂使用契約時繳交,租用人得
於使用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三十日內申請退還之。
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本府,本府於其自行拆除
纜線後之次月一日起,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租賃管道契約以年為單位,最長不得逾三年,如欲繼續使用者應於使用期
間屆滿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得繼續使用。
繼續申請管道使用未經核准者,本府得命使用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
,本府得逕拆除纜線,所衍生之損害及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寬頻管道之纜線及其吊掛、托架等業者專用附屬設施,應由各業者負責定
期檢修、維護。
業者就纜線之設置、管理、維護有缺失或施工維護作業上造成第三人之損
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寬頻管道租金之優惠方式如下,租用業者可擇一辦理:
一、申請寬頻管道使用經核准,並於六個月內完成纜線遷入且拆遷該路段
    舊有暫掛纜線者,租金以九折計算,優惠之租金於下年度繳費時扣抵
    。
二、一次申請三年之寬頻管道使用並一次繳清三年租金者,三年租金以八
    五折計算,但優惠期間內終止使用者,業者須補繳已折讓之租金,並
    俟租金結清後,始得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年度使用子管達長度五十公里以上未達一百公里者,該年度租金以九
    折計算,年度使用子管長度達一百公里以上者,該年度租金以八折計
    算,優惠之租金於下年度繳費時扣抵。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未經本府核准擅自開啟人孔或手孔。
二、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未經核准之物件。
三、租賃契約屆期未依限拆除纜線。
四、佈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
五、違反第六條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要求業者限期一個月改善,並依
租賃契約規定辦理。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本府得通知業者限期一個月改善,逾
期未改善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遷費用由業者負擔,並得由保證金中扣
抵。
違反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終止租賃契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通
知限期拆遷纜線,逾期未拆除者,本府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
,並得由未到期租金中扣抵。

寬頻管道由本府或土地開發機關設置。但纜線業者有自行增設構造物之必
要時,經申請本府許可後,得增設之。
前項增設之構造物,於增設完工後,本府無償取得其所有權。
寬頻管道以共用為原則。但由纜線業者自行增設者,除本府許可其他纜線
業者使用外,由設置之纜線業者優先使用之。。

為維護管理寬頻管道、附屬設施物及檢視管道內使用情形,業者每月至少
應檢視維護一次(天然災害等特殊事件發生後應加強巡檢工作),並於每
月二十五日前將當月維護成果及次月維護時程表送本府備查,本府得隨時
派員抽查。

未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佈纜者,本府得依下列各款處罰:
一、擅自佈纜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
    補辦手續,補繳相關費用,逾期不補辦手續者,得連續開罰。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一個月改善,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
    得連續開罰。必要時得命令停工,情節重大者本府得廢止其使用寬頻
    管道許可。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