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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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