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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 中心停止補助。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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