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欲申請調處時,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正本一分、副本十分,向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調處︰
一、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相關土地地盤圖,註明需合併使用土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
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四、公告現值即市價概估。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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