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一 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