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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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導、監督,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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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管理科:掌理調查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環境用藥
管理、蟲鼠防治、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相關
事項。
二、空氣噪音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及其有關
事項。
三、水質土壤防治科:掌理水污染、海洋污染與土壤污染之防治、水質
管理、飲用水管理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一般廢棄物管理、事業廢棄物管理、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及管理、及有關環
境衛生管理事項。
五、環境稽查檢驗科:掌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等環境
檢驗分析及公害陳情稽查事項。
六、垃圾處理科:掌理垃圾處理場(廠)、污水處理廠、水肥處理廠等
事項之規劃及營運管理。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
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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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技正、科長、隊長、區隊長、專員、科員、稽查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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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清潔隊,依法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水肥清運、溝渠疏濬、環境
消毒及道路清掃等環境衛生事項。
前項清潔隊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區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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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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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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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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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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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理時,由技正代理;技正因故不能代理時,
依第三條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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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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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一
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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