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市空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者
  ,其地價稅得以千分之十課徵。
  開放供公眾使用而收取費用之立體停車場,其房屋稅得以按非住家非營
  業用稅率課徵。
  前二項稅費優惠,應依法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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