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空地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者 ,其地價稅得以千分之十課徵。 開放供公眾使用而收取費用之立體停車場,其房屋稅得以按非住家非營 業用稅率課徵。 前二項稅費優惠,應依法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