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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