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主辦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停止活動,未遵行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報備查或許可而舉辦大型群聚活動。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報備查或許可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 者、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