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主辦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
其停止活動,未遵行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報備查或許可而舉辦大型群聚活動。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報備查或許可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
    者、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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