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二、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詳細圖。
三、建築線指定圖。
四、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使用訂有三七五租約耕地者,應檢附承租人同意書。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文件,能以電子處理方式查詢者,得免提出
。
開發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山坡地建
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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