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之處理計畫應納入施工計畫書,承造人或承攬人於開工前報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核定,並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發給運送憑證、處理紀錄表與
通知主管機關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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