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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公共工程之處理計畫應納入施工計畫書,承造人或承攬人於開工前報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核定,並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發給運送憑證、處理紀錄表與 通知主管機關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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