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公園、綠地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租(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二、使用期間應負責維持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三、使用期滿應於六小時內清理完畢回復原狀。
  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保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