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公園、綠地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租(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二、使用期間應負責維持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三、使用期滿應於六小時內清理完畢回復原狀。 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機關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