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受託業務複委託他人辦理。
二、審驗人員名單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變更服務作業標準報主管機關核准。
四、依主管機關所訂各類書表執行審驗或查核。
五、統計執行成果,並按月、半年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五款規定月報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提報,半年報應於每半年結束
後二十日內提報,年報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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