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受託業務複委託他人辦理。 二、審驗人員名單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變更服務作業標準報主管機關核准。 四、依主管機關所訂各類書表執行審驗或查核。 五、統計執行成果,並按月、半年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五款規定月報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提報,半年報應於每半年結束 後二十日內提報,年報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