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辦理建築管理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建築許可之審查。
二、竣工查驗。
三、施工中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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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建築工程規模之建築物,得依前條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辦理竣工
查驗:
一、高度在三十六公尺或樓層在十二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八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
層之建築物。
三、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且供公眾之建築物或雜
項工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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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向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辦理時,除依建築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繳交規
費外,並應依附表向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繳交審查費用。
申請人向受託專業公會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業務者,除有正當事由,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變更受託專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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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業務,除建築許可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基調查及地
質安全評估報告書之審查,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外,以委託建築師公會為
限。第三條第三款業務,以委託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工程技
師公會為限。
由建築師公會辦理時,其審驗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登記建築師開業二年以上。但曾取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審查或
鑑定人員任用資格者,不受開業年限限制。
二、受委託擔任建築物設計人或監造人業務案件達十件以上。
三、未受建築師法申誡二次以上之懲戒處分。
四、未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五、無建築師法第四條規定不得充任建築師情形。
由技師公會辦理時,其審驗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得技師執業執照二年以上。但曾取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審查
或鑑定人員任用資格者,不受執業年限限制。
二、執行土木、結構工程技師簽證業務案件達十件以上。
三、未受技師法申誡二次以上之懲戒處分。
四、未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五、無技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技師情形。
由建築師公會辦理時,其審驗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登記建築師開業二年以上。但曾取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審查或
鑑定人員任用資格者,不受開業年限限制。
二、受委託擔任建築物設計人或監造人業務案件達十件以上。
三、未受建築師法申誡二次以上之懲戒處分。
四、未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五、無建築師法第四條規定不得充任建築師情形。
由技師公會辦理時,其審驗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得技師執業執照二年以上。但曾取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審查
或鑑定人員任用資格者,不受執業年限限制。
二、執行土木、結構工程技師簽證業務案件達十件以上。
三、未受技師法申誡二次以上之懲戒處分。
四、未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五、無技師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充任技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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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之專業公會或團體不得指派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審驗人員: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同財共
居之親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審驗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受審驗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受審驗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受審驗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於受審驗案件,曾為建築行為之承攬、僱傭、合夥關係人。
受託之專業公會或團體指派審驗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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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受託辦理建築管理業務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行計
畫書及服務作業標準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其執行計畫書應記載之
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應依其專業能力、審驗品質、檔案管理方式或其他事項
評選決定受委託專業公會,並應以書面方式簽訂委託契約。
主管機關辦理評選時,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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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受託業務複委託他人辦理。
二、審驗人員名單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變更服務作業標準報主管機關核准。
四、依主管機關所訂各類書表執行審驗或查核。
五、統計執行成果,並按月、半年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五款規定月報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提報,半年報應於每半年結束
後二十日內提報,年報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報。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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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有法規疑義或爭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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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於案件審驗期間應逐案建檔,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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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應將經審驗人員簽署符合規定之審驗案件,於審驗完
成五工作日內併同檔案列冊送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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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稽核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業務執行情形,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稽核有缺失者,主管機關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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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委託業
務,並限期改善:
一、審驗人員未具第七條規定之資格。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六條規定,經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受託之專業公會或團體依前項規定期限改善完成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始
得繼續辦理受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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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專業公會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
二、違反第八條迴避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六條前段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核之規定。
四、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五、執行受託業務經稽核不符契約要求品質。
六、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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