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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