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防火教育、宣導與管理,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檢查之
      策劃、執行、研究、諮詢、督導、考核,違規行政裁罰及處理等事
      項。
  二、災害搶救科:各種災害搶救規劃指導,消防水源規劃管理,特種災
      害搜救業務之規劃、指導及考核,消防民力運用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指導及考核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制度、法令、計畫之研訂、協調聯繫、督導
      、考核,災害緊急應變及資源管理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等事項。
  六、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
      煙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
      舉發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七、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
      傷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等事項。
  八、教育訓練中心: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消防學術倡導、研究發展
      、消防車輛舟艇保養維修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研考、文書、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
      訊、消防車輛舟艇裝備器材供應採購、機要文書處理、法規、印信
      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管制、協調、
      聯繫及一一九報案管理、各項救災與為民服務成果統計等事項。整
      體網路環境建立、軟體推展與維護、各項資訊系統維護、硬體維護
      、通信設備設置及維護、辦理教育訓練及公關等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督察、
  股長、督察員、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小隊長、技佐、護理師
  、護士、辦事員、隊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應於轄內設第一至第六救災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並依轄區
  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大隊各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中隊長、組
  員、副中隊長、分隊長、小隊長、技佐及隊員,依法辦理救災、救護、
  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及為民服務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機關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